• [主题分类] ----
    [发文机构]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实施日期] ----
    [成文日期] 2022-07-13 00:00:00
  • [发文字号] 京广电发〔2022〕96号
    [废止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2-07-19 09:36:00
    [有效性] 有效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等七个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 承诺审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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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本市“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首都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等七个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实施意见》,经2022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2年7月13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等七个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开展“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着力培育和激发首都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推出本市第五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2〕3号)要求,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等7个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告知承诺含义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编制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等7个政务服务事项的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一般审批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二、实施范围

为稳妥有序推进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要求,在北京市全域范围,确定以下7个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

(二)设立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

(三)变更、延续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

(四)注销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

(五)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

(六)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变更延续

(七)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注销

事项名称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管理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办理流程

1.编制、公示告知承诺书。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按照统一格式文本编制相应事项告知承诺书,优化办事服务流程,修订办事指南,并将告知承诺书对外公示。申请人可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站自行下载或在办事大厅索取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承诺。申请人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确认知晓告知承诺书载明的全部内容,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应交材料符合要求,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3.告知承诺书的生效。申请人应当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和签定的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盖章、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4.受理和决定。审批部门对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相关材料,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对于网上申请告知承诺的,自受理后0.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5.制证送达。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四、监管措施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相关证照(或批文)三个月内,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监管部门结合事项实际,对申请人履诺情况开展抽查检查。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主要通过局审批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履诺行为抽查检查,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境内),通过实地检验检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依法对申请人履诺行为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未按照法定要求接收卫星节目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经批准擅自接收卫星电视节目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主要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或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对申请人履诺行为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进行制作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虚假承诺失信信息由监管部门归集并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其中,轻微违诺行为,只在平台记录不对外公示;一般违诺行为,信息纳入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一至六个月;严重违诺或虚假承诺失信行为,公示期六个月至一年,并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3.建立失信修复补救机制。申请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提出违诺失信行为修复申请,经核查后,符合《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视情况缩短失信行为公示期,并将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申诉渠道

1.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应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建立内部告知承诺事项异议处理机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履诺检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可通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站、政务服务咨询电话(010-89150042)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提出异议申请。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2年8月13日起实施。


附件: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准告知承诺书

2.设立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告知承诺书

3.变更、延续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告知承诺书

4.注销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告知承诺书

5.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告知承诺书

6.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变更延续告知承诺书

7.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注销告知承诺书

8.xxxxxx审批责令整改通知书

9.xxxxxx审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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